第十六章 结了婚的人(上)-1_第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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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结了婚的人(上)-1

  第十六章结了婚的人(上)

  结婚,是社会传统赋予女人的命运。现在仍然如此,大多数女人,有的就要结婚,有的已经结婚,有的打算结婚,也有的因没有结婚而苦恼。对独身女人的解释与界定与婚姻有关,不论她是受挫的、反抗的,还是对婚姻制度满不在乎的。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婚姻分析来进行这种研究。

  女人处境中的经济演变,在不断动摇着婚姻制度:它正在变成两个独立人的自愿的、自由的结合。缔约双方的义务,既是个人的也是相互的。通好对双方都是违约行为;离婚可由双方在同等条件下达成。女人不再局限于生殖功能,它基本上失去了自然的奴役特性,开始被看做自愿承担的一种功能;而且,它也不再与生产劳动发生矛盾,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母亲孕期休假的工资要由国家或雇主来担负。在苏联,婚姻有一段时间是基于夫妻绝对自由的个人契约,但似乎它现在是国家强加于他们双方的义务。这些趋势,哪一种将在明天的世界普遍流行,要取决于社会的整体结构,但男性对女人的监护制度,不管怎样都会消失。不过,从女权主义观点来看,我们生活的时代仍然是一个过渡时期。女性人口只有一部分参加生产活动,而且,就是她们也是残留古老形式和陈腐价值的这个社会的成员。现代婚姻只能根据过去来认识,因为它在某些方面具有不朽的趋势。

  婚姻对于男人和女人,一向都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男女两性是彼此必需的,但这种必需从未在他们之间产生过相互性的地位。如我们所见,女人从未形成过一个等级,平等地与男性等级进行交换、订立契约。男人在社会上是一个独立完整的人。他首先被看做生产者,他的生存之正当性被他为群体做的工作所证实。我们已看到束缚女人的生殖与家务的角色是没有保障她获得同等尊严的原因。男性当然需要她;在某些群体,不能料理自己生活的单身男人,变成了流浪汉;在农业社会,农民需要和女人一起劳动;而把某种繁琐的事务推给女伴去处理,对大多数男人是有益的;男人希望过一种有规律的性生活,并能有后代,而国家也需要他为它的不朽做出贡献。但是男人并不直接诉诸于女人本人,使每一个成员作为丈夫和父亲实现自我的,是男人的群体。女人是作为奴隶或仆人结合于父亲与兄弟所支配的家庭的,她总是由某些男性作主嫁给另一些男性。在原始社会,父系部族、氏族几乎把女人当做一种物:她被列入两个群体同意交换的物品中。当婚姻在其演变过程中以契约形式出现时,这种处境并没有多大改善。如果女人有嫁妆或有一份继承权,她似乎就可以有公民地位,可以做一个人,但嫁妆和继承权仍使她受她的家庭的奴役。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婚约是由岳父和女婿,而不是由妻子和丈夫订立的,于是只有寡妇才享有经济独立地位。少女的自由选择始终受到严格的限制,而独身(且不说它带有神圣性质的少数情况),使她降到寄生者和贱民的地位。婚姻是她得到供养的唯一方式,也是证明她生存之正当性的唯一理由。有两个原因使她必须结婚。

  第一个原因是她必须为社会提供孩子。如在斯巴达和某种程度上在纳粹统治下那样,由国家直接监护女人,只要求她做母亲,这种情况绝无仅有。但是,即使在不知道父亲生殖作用的原始社会,也要求女人有丈夫,所以必须结婚的第二个原因是,女人也有责任满足男性的性要求,为他料理家务。社会加在女人身上的这些义务,被看做是她给予配偶的一种服务:

  作为报答,他应当给她送礼,娶她,或供养她。社会通过他这个中介,偿还了它移交给他的那个女人的债务。妻子由于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赢得的权利,表现在男性必须承担的义务中。

  他不能够随意破坏婚约,只有经过社会当局的决定,他才可以遗弃妻子或与她离婚。即使那时,丈夫有时也要付给她一笔补偿金:这种做法,甚至在博乔里斯法老(Bocchoris)统治时的埃及就已风行,在今天的美国则被称为赡养费。一夫多妻制一向程度不同地被公开容忍:

  男人可以同奴隶、婢妾、情妇和妓女睡觉,但他必须尊重合法妻子的某些特权。如果她受到虐待或侮辱,她有权(这是被或多或少明确保障的)回到娘家,自己提出分居或离婚。

  所以,婚姻对双方都既是一种负担又是一种利益。但是在男女两性的处境中并不存在对称性。对女孩子们,婚姻是结合于社会的唯一手段,如果没有人想娶她们,从社会角度来看,她们简直就成了废品。这就是母亲总是热衷于安排她们婚事的原因。在上个世纪的中产阶级家庭中,订她们的婚事几乎不同她们商量。通过事先安排好的“拜访”,她们被送给可能的求婚者。左拉在《家常便饭》描写了这一习俗:

  “吹了,全吹了!”约瑟兰太太说着瘫在了椅子上。约瑟兰先生只说了声“啊!”

  “可是,”约瑟兰太太尖叫着继续说,“你好像还不明白,让我来告诉你吧,婚事又一次告吹了,这是第七次告吹。”

  “你听着,”她继续说,开始向女儿发动攻势。

  “你是怎么把这门婚事搞糟的?”

  贝尔莎明白,这回该她说话了。

  “我不知道,妈妈。”她小声嘟囔着。

  “一个副省长,”她母亲接着说,“还不到30岁,前途无量啊!一个每月都能把他的薪水交给你的人;

  稳稳当当;这是最重要的……你是不是又和上几次一样,干了蠢事?”

  “没有,妈妈,肯定没有。”

  “你和他跳舞时,你们溜到小客厅里了。”

  贝尔莎有点不知所措地说:“是的,妈妈——我们刚单独在一起,他就想对我动手动脚,他搂住了我,就像这样紧紧的。当时我吓坏了,推了他一把,他就撞到家具上了。”

  母亲打断她,气冲冲地又说:“把他推到家具上了?!你这个贱货,你居然敢推他!”

  “但是,妈妈,是他把我搂住了呀。”

  “是吗?他搂住了你,亏你想得出!我们还把这些傻瓜送到寄宿学校呢!说,他们都教给你了什么!

  啊,是躲在门后亲嘴吗?你会老老实实地把这种事告诉你的父母吗?你把人家推到家具上,你让结婚的机会全都泡汤了!”

  她摆出教训人的神气,接着说:

  “这可是最后一次了,我再也不管了,你真笨,我的宝贝。既然你不走运,就该明白得用别的办法把男人抓到手。就是说,态度要亲切,眼神要温情,忘掉你那一方,允许小小的亲匿,好像是没有注意。一句话,你要把丈夫勾到手……让我烦恼的是,她想做的时候,还做得不太坏。唉!别哭了,看着我,好像我就是向你求婚的男士那样。看,把你的扇子这样扔下去,他拾起来时就会碰到你的手指……腰要弯一点,不要板得太直,男人可不喜欢木板、别像个傻瓜似的让他们做得太过分。一个做得太过分的男人是没有指望的,我的宝贝。”

  整整一个傍晚,姑娘都在顺从地听着这些气话,可是她的心情沉甸甸的,极畏惧和羞耻紧压着……

  在这种情况下,女孩子仿佛是绝对被动的;她被娶,被父母嫁出,而男孩子们则是结婚,娶妻。他们在婚姻中寻找的是对他们生存的扩大与证实,而不是纯粹的生存权。这是他们自愿承担的责任。因此他们能像希腊和中世纪的讽刺作家那样权衡利弊。对他们,结婚是一种生活方式,而不是一种被注定的命运。他们完全有权选择过独身生活,有些人则结婚很晚或根本不结婚。

  婚后,女人在世界上有她自己的一份权利,法律保证她不受男人任性行为的侵害,但她成了他的附庸。在这个联合企业中,他是经济首脑,所以根据社会的观点,是他在代表这个企业。她改用他的姓氏;她属于他的宗教、他的阶级、他的圈子;她结合于他的家庭,成为他的“一半”。不论他的工作调到哪里,决定住在哪里,她都必须夫唱妇随。她在某种程度上必须果断地与她的过去决裂,依附于她丈夫的世界。她必须把她的人身、她的处女贞操以及所需要的绝对忠诚奉献给他。所以,她失去了属于未婚女人的某些法定权利。罗马法将妻子作为locofilioe[子女]置于夫权之下,其地位相当于女儿。19世纪初,保守作家博纳尔宣称,妻子对于丈夫,犹如孩子对于母亲。1942年前的法国法律,要求妻子服从丈夫。现在,法律和习俗仍赋予丈夫很大的权威,如婚姻处境本身所暗示的那样。

  既然丈夫是一个生产劳动者,他就是一个超出家庭利益而面向社会利益的人,就是在建设集体未来的同时,通过合作开创他自己的未来,所以他是超越的化身。而女人注定要去延续物种和料理家庭——就是说,注定是内在的。实际上,人的每一种生存都同时包括超越性和内在性;为了向前发展,每一种生存都必须延续,因为它只有与过去联为一体才能迈向未来,只有与其他生存交往才能确认自我。这两种因素,即延续与发展,隐含在任何一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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